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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 |||
| 作者:北碚区市政委 文章来源:北碚区市政委 点击数:440 更新时间:200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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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县(自治县、市)是否适用,由当地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到所在地的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其他地区的建设工地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五条 建设工地作业产生的渣土、泥污、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废水归沟,进出车辆干净,不得带泥出场,废水、泥浆不得沿道路流淌;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湿法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第六条 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及其他依法委托的监察队伍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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